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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SEC拟议加密托管框架:投资顾问可有条件自我托管

SEC提出加密托管框架,允许投资顾问有条件自我托管

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(SEC)于10月1日发布拟议规则,根据《1940年投资顾问法》和《1940年投资公司法》,为注册投资顾问及受监管基金建立加密资产托管框架。该框架在限定条件下允许顾问自我托管,并认可州信托公司担任托管人。

提案覆盖注册投资顾问、注册投资公司和商业开发公司。SEC委员Hester Peirce指出,顾问仅在确定无可用许可托管人时,才可自行持有客户与基金加密资产,且须每季度重新评估。她明确“自我托管”指顾问代客持有,不同于投资者自持。

针对州信托公司托管,顾问与基金需审核其州授权与书面保障,每年复核;保障须防范加密资产及相关现金的盗窃、丢失、滥用与挪用。

SEC主席Paul Atkins表示,现行规则要求使用许可托管人,但新加密资产上市后常数月无托管支持,造成合规障碍。拟议框架消除此类不确定性,使基金可拓展加密策略。他称部分旧规“早于互联网”,未跟上数万亿美元资产类别的发展。

规则草案文件号S7-2026-35,伴以发布号IA-7023与IC-36353。在联邦公报刊登后60天内接受公众评议。此外,SEC将修订报告与记录保存要求,并延续此前代币化证券试点、股票代币豁免等加密政策。